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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依法维权法院提前介入

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时满鑫 吕佼

案情:山东某股份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全国500强、山东省行业建设50强企业,因对2006年大宗土地收购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在年度报告中作虚假记载、未对与其关联公司交易进行披露,2011年被证监会行政处罚。2014年六名股东向中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给六股东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导致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以及相关资金的利息损失,要求被告赔偿1100余万元的投资损失。原告代理人也在互联网上公开征集投资者发起诉讼。收到诉状后,青岛中院对该案采取了立案预登记制度。在立案预登记过程中,办案人员提前介入案件调查,调取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披露日股东情况,股价变动情况等。同时,与原告律师沟通掌握可能提出赔偿要求股东人数及赔偿金额范围,经过十几轮谈判,最终案件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及时支付了和解款项。案件正式立案后六股东撤回起诉。

点评:青岛中院管辖青岛、烟台、日照、威海、潍坊等地的虚假陈述案。虚假陈述案既涉及股民、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对现持股民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青岛中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稳妥处理此类案件,并创造了立案前调解、诉中调解等好经验。通过这种处理方式及时维护了众多股东利益,也避免上市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最终实现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双赢的结果,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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