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需要故事(连载六十八)
第五节新闻监督应该实事求是
安徽安庆市委书记的一份讲话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原来市委书记使用的日历纸,一不小心成为了节约的模范。可是,很快有人发现市委书记的桌上,放着1瓶高达35元的矿泉水,于是各种讽刺挖苦接踵而至。如果不是中央新闻媒体记者电话采访,我还不会关注这一新闻。听完中央新闻媒体记者实地采访了解的情况之后,我才发现新闻媒体的监督批评报道是多么的荒唐。
简单地说,安庆市委书记参加职工运动会,在大会上致词。职工运动会由企业赞助,而矿泉水就是赞助产品。然而,尽管安庆市委宣传部门立即澄清事实真相,有关批评声音仍然不绝于耳。
从新闻舆论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典型的脱靶行为。在这一新闻事件中,涉及到市场主体(赞助商)、市委市政府和运动会的组织方。市场主体赞助公益项目,不应该受到强烈质疑。市委书记出席公益活动,却在不知不觉中受到冲击。这一方面说明新闻媒体在监督批评的时候,没有深入进行实地采访,而只是根据互联网络上的一个画面口诛笔伐。这样的批评究竟有多大的准确性可想而知。笔者不想为这位市委书记开脱,但是,这样的批评报道的确让人令人哭笑不得。市委书记废物利用,或许是偶尔为之,但是,新闻媒体在进行联想报道的时候,应该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赞助商赞助公益项目,是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这是市场经济的常态,如果当地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妥善利用企业的赞助产品,那么,应当接受新闻媒体的批评监督。这是市场主体与公益活动组织者之间的问题,而不是市场主体与市委书记之间的问题。市委书记出席这样的活动,可能是“规定动作”,但是,不能为公益项目组织者工作失误承担责任。
这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互联网络新闻事件。它不仅让人们看到了公众的情绪,同时也让人们看到新闻媒体在批评监督过程中是多么的浅薄和无知。市委书记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提醒当地审计部门对于公益活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也可以对参与组织活动的党政官员进行纪律约束,可是,这个“莫须有”的责难,的确让当地的党政部门有些难堪。
笔者之所以关注这一事件,根本原因就在于,最近一段时间,类似这种通过互联网络掀起的新闻舆论监督活动时有发生。一些新闻媒体记者不是深入采访,调查事件发生的经过,而是根据互联网络上的只言片语或者照片发表评论,把一个相对孤立的事件变成批评执政者的导火线。笔者不认为这是中国新闻舆论监督发展的方向,也不认为这是中国记者履行责任的表现。恰恰相反,笔者认为这是中国新闻记者投机取巧的表现,是一些记者为了取悦于大众,而人为地激化社会矛盾,破坏干群关系的新闻炒作。
新闻媒体主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对互联网络的新闻事件进行仔细甄别,并在此基础上建立“曝光台”,让那些不顾事实,随意发表批评报道的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减少整个社会的成本,也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我国新闻监督报道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当前一些新闻记者动辄把新闻舆论监督报道权作为挡箭牌,拒绝提供消息来源,把道听途说作为自己制作新闻作品的依据,把主观臆断作为新闻报道的主线。这样的新闻报道不是在为社会提供可靠的信息,而是在为社会提供的谣言。只有采取措施要求新闻记者伏下身子,脚踏实地进行采访报道,才能使整个社会的新闻舆论生态发生改变。新闻记者协会应当有所作为,新闻媒体主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考虑制定专门的新闻传播法,对于类似这样的乌龙报道,要求新闻媒体必须履行澄清事实真相的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匡扶正义,也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使中国的新闻报道具有公信力。
第六节娱乐新闻的供需必须有法可依
一位电视明星的“婚外情”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位演员通过互联网络公开就自己的不忠行为道歉,其妻子也通过互联网络公开作出回应。部分业内人士指出,这位演员在互联网络上发布的“微博”在很短的时间里被转发上百万,是因为使用了一种“粉丝头条”的功能,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产生巨大的影响力。更有一些业内人士披露,这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推广行为,需要花费数十万元的推广费用。不管真实情况如何,这种现象足以引起人们高度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个娱乐新闻的问题,同时还是一个传播的法律问题。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案件很可能会成为传播学经典案例,值得后来者仔细的研究。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对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进行曝光无可非议。但值得讨论的是,如果新闻媒体只是根据自己拍摄到的画面,作出合理的推断,这样的新闻报道缺乏力度。新闻事件当事人虽然通过互联网络公开道歉,但新闻事件当事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样的关系,新闻媒体并没有提出明确的答案。换句话说,新闻媒体只不过是公开了一个“事实”,而这个事实的背后究竟还有哪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新闻媒体并没有进行深度报道。
从新闻采访报道角度来看,只要能提供具有爆炸性的新闻“事实”,新闻媒体就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可是,如果这背后是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性炒作,牵涉到巨大的商业利益,那么,新闻媒体究竟该如何向读者交代呢?或者换句话说,如果新闻媒体明明知道这其中包含着巨大的商业利益,新闻媒体为了自身的利益参与其中推波助澜,那么,新闻媒体是否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呢?
或许在新闻媒体工作者看来,只要向读者呈现出真实的信息即可,没有必要进行深度的发掘,更没有必要进行分析和揣测。新闻媒体应当给读者留下思考的空间,让他们独立作出判断。然而,新闻媒体的商业道德伦理决定了,如果把一场精心策划的商业广告行为变成一个纯粹的娱乐新闻,新闻媒体参与其中乐此不疲,那么,新闻媒体实际上就已经抛弃了自己的责任。新闻媒体首先应该反躬自问,在这场娱乐新闻的连续性报道中,新闻媒体究竟应该向读者呈现出什么样的东西?这究竟是一个新闻媒体参与的捉奸闹剧,还是一场包含着巨大商业利益的商业策划行为呢?新闻媒体不希望被人利用,新闻媒体也不能随意的利用读者。
在这样一场新闻狂欢运动中,新闻事件当事人似乎成了一个反面教材,成为公众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口诛笔伐的对象。但是,在这场娱乐新闻的供应和需求关系中,新闻媒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究竟是什么?假如只是茶余饭后的谈资,或者只是街谈巷议的花边新闻,那么,新闻媒体的确满足了读者的心理需求。但是,在这样一个供应和需求的链条之中,整个社会得到了什么?如果在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中每个人都得到了精神上的放松,而新闻事件的当事人成为特殊的“消费品”,那么,这样的新闻行为究竟是否值得提倡?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闻媒体也是特殊的市场主体,他们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必须而且可以向公众提供类似这样的花边新闻。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如果形成某种新闻传播的“共谋”,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与新闻媒体之间通过激烈的争吵或者特殊的“博弈”,向公众源源不断地提供备受关注的信息,那么,这样的新闻舆论环境值得我们提倡吗?
部分新闻媒体认为,公众的广泛参与可能会让娱乐界的新闻事件当事人有所收敛,公众实际上扮演了一个道德监护人或者卫道士的角色,让公众人物不敢随意越过道德的底线。事实上,新闻媒体与公众人物之间是一种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新闻媒体的穷追猛打,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众人物的道德缺陷,相反地,公众人物及其团队非常善于利用现有的舆论环境,谋取商业利益。这才是令人感到担忧的事情。
笔者的观点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是否应该增加规定有关娱乐新闻报道的内容,除了关注公众人物的个人隐私之外,是否还应该考虑保护读者的利益。换句话说,在我国广告法律体系和新闻传播法律制度体系中,是否应该就有关商业宣传的内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是否应该为新闻媒体报道此类娱乐性新闻设定必要的边界,从而使这场看起来轰轰烈烈的娱乐新闻报道活动能够向社会传递有价值的东西。笔者非常佩服一些新闻媒体炒作热点新闻的能力,但是透过这一事件,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全民狂欢的娱乐新闻报道中法律似乎缺席。只有尽快修改我国的《广告法》,制定《新闻传播基本法》,才能避免出现类似这样毫无意义的传播活动。说到底,这是一场全民打碎情感的活动,其中不仅涉及道德的问题,而且涉及巨大的商业利益,因而需要法律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