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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27

预案编号:1.3.39

 

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铜梁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铜梁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的工作原则。

    1.5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定义和分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食物中毒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家宴及家庭自制食品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重庆市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Ⅰ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Ⅳ级)四级。

    1.5.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或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30人(含)以上死亡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2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涉及我市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3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仅限于我市1个区县(自治县),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5.4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区县(自治县)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6应急预案体系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辖区和行业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其中,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启动《国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置,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组织处置。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或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办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区监察局、区政府应急办、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教委、区交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卫计委、区旅游局、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区食药监分局、区食安办,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可由区指挥部确定临时增加成员单位。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食药监分局。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分别配合国务院和市级指挥部做好处置工作;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指挥部即为突发事件处置的现场指挥部。

    2.2区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一领导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3)组织发布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5)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突发事件,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4)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5)向区政府、区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全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6)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接受媒体采访;

7)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8)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2.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1)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2)区政府应急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一般、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传达区指挥部指令;按照权限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向市应急办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3)区食药监分局:负责为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组织开展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调查;负责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及应急处置,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组织开展检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召回污染食品,销毁污染食品及原料。

4)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用农产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经确认为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5)区畜牧业发展中心:负责屠宰加工环节和生鲜乳收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畜禽流通过程中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和处置,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突发事件处置。

6)区商务局:协助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7)区卫计委:组织医疗救治、协调现场处置及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

8)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突发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的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9)区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指挥突发事件现场警戒、道路管制、维护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防止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抢险。

10)区环保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提出控制污染的建议,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危化品泄漏情况的调查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11)区教委:负责协助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奶等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12)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等应急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13)区旅游局: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

14)区交委:负责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15)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16)区食安办:参加、支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并监督、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17)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同时有责任配合和协助其他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组、突发事件调查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等7个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小组职责详见处置流程图(附件1)。

2.6专家咨询小组

区指挥部组建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铜梁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防控体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不良反应、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媒体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1)来自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的食品安全相关舆情信息;(2)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6)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7)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8)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省(区、市)通报我市的信息;(9)其他渠道获取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1.2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1.3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市卫生计生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联合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1.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专业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1.5 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突发事件报告

    3.2.1突发事件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卫生部和全国其他地区通报的信息。

3.2.2报送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区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30分钟内向市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分别向国务院应急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个人向区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根据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相关工作进程,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突发事件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突发事件原因、已采取措施以及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情况。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每天不少于1次。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要终报,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3.3突发事件评估

    3.3.1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药监分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3.3.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突发事件发展蔓延趋势。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I级和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应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保护好现场,并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  应急处置

Ⅲ级、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1)区卫计委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的救治;组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协调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2)区农委、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区食药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局、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应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突发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责任人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取样后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下设检验机构的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抽样检验,尽快判断突发事件原因。

3)对经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农委、区食药监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经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区指挥部应及时组织研判突发事件态势发展,向突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时,应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进行通报。

    4.3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订突发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有关部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4.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要遵循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4.1响应级别调整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单位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2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4.5  信息发布

按照《重庆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规定,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APP)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和突发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拨付以及样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

    5.2  奖惩

    5.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药监分局应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分析突发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发挥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建议。

    6.2信息保障

区食药监分局会同有关监管部门、技术单位建立区食品安全监测、突发事件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患预警等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充分发挥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等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6.3医疗保障

区卫计委应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技术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5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车辆和通信、救治、办公等设施、设备及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应急资金足额、及时保障到位。

    6.6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7宣教培训

区食药监分局要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和消费者的风险防范能力。

附则

    7.1预案管理

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应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名词表述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的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铜食安委〔20152号)同时废止。

8 附件

附件1

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doc

附件2: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

人员联系电话

    附件3: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附件2

 

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成员单位人员联系电话

   

姓名

 

备注

联系电话

区政府应急办

胡军

区政府应急办主任

 

 

15922588966

江发贵

区政府值班室主任

联络员

45632632

18983410288

区委宣传部

王万勇

网信办主任

分管领导

 

13883315686

李艳彦

科长

联络员

45695102

13527527001

区卫计委

谭翼

副主任

分管领导

45695075

18983418666

韩益

卫生应急办主任

联络员

45695794

18983803696

区公安局

李祥华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874006

13527408163

游 刚

经侦队队长

联络员

45874116

13896094966

区工商局

敖顺桥

副局长

分管领导

64410103

13509425295

邹维超

科长

联络员

64410196

13500302698

区质监局

董永华

副局长

分管领导

87303909

13983296855

胡家钢

科长

联络员

87303999

13452067766

区食药监局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878328

13883926166

莫昌斌

副科长

联络员

45878228

13996137138

区监察局

邹锡阳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695309

15923212111

杨相军

 

联络员

45695179

13983788709

区农委

 

副调研员

分管领导

45695131

18983416616

胡胜勇

科长

联络员

45589660

18983901360

区商务局

姜立云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686378

18996322236

秦中杰

科长

联络员

45686031

13500314425

区教委

周泉丞

副主任

分管领导

45678049

18996309366

李永伦

科长

联络员

45678019

18996318163

区财政局

姜正德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671284

13608306223

 

科长

联络员

45685983

13708354259

区环保局

李长洪

支队长

分管领导

45695926

13808380126

李春洪

科长

联络员

45695392

18996309549

区交委

 

副主任

分管领导

45682758

15086756222

 

科长

联络员

45682758

18983067789

区民政局

杨春燕

副局长

分管领导

45671180

13594050081

 

 

联络员

45682659

15215101543

区市政园林局

黄得生

队长

分管领导

 

13983289101

张小龙

 

联络员

 

17782261939

区旅游局

刘文伦

副局长

分管领导

64414068

18996051668

 

队长

联络员

64414068

13983693283

 

 

 

 

 

 

 

 

 

 

附件3

重庆市铜梁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专家咨询小组成员名单

 

  长:

    区食安办副主任、区食药监分局副局长

  员:

汤茨祥  区府办法制科干部

    区发改委价格科干部

胡胜勇  区农委农质科科长

秦中杰  区商务局特种商品管理科科长

胡鸿翔  区公安局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周千伟  区市政园林局安全法制科科长

严其彦  区安监局综合监管科科长

夏昌伍  区安监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春梅  区畜牧业发展中心畜牧生产发展科科长

周步陆  区畜牧业发展中心动物疫病检测科科长

白红春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付庭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室主任

邹维超  区工商分局市场消保科科长

田少军  区食药监分局食品一科科长

于光建  区食药监分局食品二科科长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区纪委、法院、检察院、武装部。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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