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100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许多应急管理制度,这些措施和制度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 、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近几年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初步建立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
2.为什么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 条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3.《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4.什么是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5.什么是应急管理?具体有哪些内容?
应急管理是指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事前预防、事发应对、事中处置和善后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有关活动。
应急管理是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全过程管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发生、缓解和善后四个发展阶段,应急管理可分为预测预警、识别控制、紧急处置和善后管理四个过程。 应急管理又是一个动态管理,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均体现在管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各个阶段。应急管理还是个完整的系统工程,可以概括为“一案三制”,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机制、体制和法制。
6.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哪些?事故灾难有哪些类型?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7.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哪儿类?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8.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哪些?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疤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巴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于等丢失事件。(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人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9.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哪几类?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10.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可以分为哪几级?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谁制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 条第 2、3 款的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1.国家建立应急管理体制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 条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2.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遵循什么原则?国家通过建立什么体系来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13.国家如何增强公民的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 条的规定,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14.如何确定领导、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责任机关?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7 条第 1、4 款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15.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实施哪些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7 条第 2 款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16.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7 条第 3 款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17.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什么机关具体负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8 条第 1 款的规定,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1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其组成人员有哪些?该机构有哪些职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 条第 2 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9.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8 条第 3 款的规定,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0.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是哪些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谁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9 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21.如何建立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
为了建立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种资源,结合当前实际,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派出国务院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
2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是否公开?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0 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23.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第 8 款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2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5.为应对突发事件,政府及其部门是否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如何处理?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2 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6.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导致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3 条的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7.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4 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28.我国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哪些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5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万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2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如何对本级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进行监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6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30.我国的应急预案体系由哪几部分组成?法律对应急预案的制定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7 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31.什么是国家专项应急预案?目前我国已发布的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有哪些?
国家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目前,国家已制定国家总体应急预案 1 件;制定国家专项应急预案 28 件,其中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 5 件,如防洪抗旱、地质灾害、地震应急等预案,事故灾难类专项预案 9 件,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海上搜救应急、环境事件应急等预案,公共卫生类专项预案 4 件,如卫生事件应急、动物疫情应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等,部门应急预案共 57 件,如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铁路防洪应急、矿山事故灾难应急等。
32.预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8 条的规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33.如何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一是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同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综合、专业、专职与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加强培训和演练;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三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和应急通讯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不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突发事件的经费和物资准备,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生产能力的储备,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讯畅通,扶持相关科学研究和危机管理专门人才的培养。
34.应急准备工作对规划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有什么要求?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19 条的规定,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5.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安全防范措施?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0 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市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同社会公布。
36.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1 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7.单位在预防突发事件发生方面有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2 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8.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3 条的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39.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4 条的规定,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撒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40.哪些人员需要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5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4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哪些类型的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6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42.国家采取哪些措施来减少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7 条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3.军队和民兵组织针对突发事件应当进行什么训练?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8 条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44.哪些部门负有组织应急演练和宣传普及应急知识的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29 条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45.教育部门和学校在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方面应做哪些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0 条的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人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46.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在哪些方面加强保障?
根据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7.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经费如何保障?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1 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48.国家是否鼓励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支持和捐赠?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4 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9.国家如何通过保险事业来减少突发事件对单位和公民造成的损失?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5 条的规定,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50.国家对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工作和开发突发事件应急技术、设备及工具工作采取什么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6 条的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51.全国及地方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如何建立?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7 条的规定,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52.突发事件信息由哪些部门负责收集?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哪些部门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8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应当向哪些机关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时负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9 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报送、报告所得的信息应该如何处理?在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应当报告哪些部门,并向哪些部门通报?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0 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55.如何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
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和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采取多种方式收集、及时分析处理并报告有关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56.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由哪些机关负责实施?监测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1 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57.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分为哪几级?它们的标示分别是什么?谁有权规定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2 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规定。
58.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3 条的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59.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4 条的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人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60.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5 条的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人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人证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冶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现、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61.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哪些部门报告?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6 条的规定,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62.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的不同情形可以对已经发布的预警作出哪些调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7 条的规定,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63.如何从制度上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决定并发布警报、宣布预警期,并及时上报;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分析评估和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警告,宣传避兔、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人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己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64.突发事件发生后,由谁组织、调动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8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5.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依法可以采取哪些应急处置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做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6.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可以采取哪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除预警期内已采取的措施外,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等应急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调整税目税率、实行税收开征、停征等调控措施,对金融机构称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启动支付系统的灾难备份系统等保障措施,限额提取现金、暂停部分或者全部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交易和兑付、期货交易等限制措施,采取限制货币汇兑、资金跨境收付和转移等外汇管制措施。
67.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于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第 1 款第 8 项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68.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于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第 1 款第 9 项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9.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0 条第 1 款的规定,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70.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哪些行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0 条第 2 款的规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1.当突发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哪些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根据《突发事发应对法》第 51 条的规定,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72.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依法具有哪些权力和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2 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入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73. 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由谁发布?信息的发布有哪些要求?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3 条的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7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法律有什么禁止性规定?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4 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75.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当承担哪些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5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76.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6 条第 1 款的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77.除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外,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6 条第 2 款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8.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7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79.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还应当继续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8、59 条第 1 款、62 条的规定,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问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80.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9 条第 2 款的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81.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哪些方面给予支援?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0 条的规定,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82.政府有关部门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地区应当做好哪些善后工作?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1 条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予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83.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政府应当及时做好哪些工作,进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具体而言: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本法规定的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国务院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受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善后工作计划;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评估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向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8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85.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迟报、谎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报送、公布虚假信息,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砚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及时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8.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3 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0.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4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91.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4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及时消除己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音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92.有关单位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4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93.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4 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在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94.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依法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5 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95.单位或个人违反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措施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6 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96.单位或个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7 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7.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8 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后仍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应由哪些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根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9 条第 1 款的规定,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99.紧急状态期间可以采取哪些非常措施?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69 条第二款规定,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100. 《突发事件应对法》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70 条的规定,本法自 2007 年1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