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和董事长涉嫌单位行贿罪昨天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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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顺利收购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物流集团)控股的燃料公司股权,云南邦洲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洲公司)董事长孙某,向时任云南物流集团董事长的周某某许诺了一笔好处费。股权收购后,为方便经营,孙某如约分三次贿送给周某某102万元。因涉嫌单位行贿罪,工贸公司和公司董事长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昨日上午,盘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怎么送
    分三次贿送他人百万元
    盘龙区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3年11月,被告单位邦洲公司、被告人孙某为收购云南云燃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燃公司)约84%的股权,向时任云南物流集团董事长的周某某许诺给予好处费。股权收购后,为方便经营,孙某分别于2013年12月、2014年1月、2015年春节分三次贿送周某某共计人民币102万元。
    庭审中,邦洲公司指派了一名副总经理代表公司出庭应诉,53岁的公司董事长孙某也坐在了被告席上。
    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孙某表示认罪,称送给周某某的102万元确实是经过他之手送出。
    2015年6月30日,昆明市检察院公布消息,经云南省检察院交办,昆明市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云南物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周某某(正厅级)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
    为何送
    为收购股权许诺给好处费
    为何送出这笔钱?孙某说,2013年7月,他从云燃公司领导处得知云燃公司准备出售该公司约84%的自然人股份。当时,邦洲公司有意收购云燃公司,但收购需经过当时云燃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云南物流产业集团同意,孙某便和时任云南物流集团董事长的周某某取得联系,向周某某承诺如果收购成功,将给他一笔好处费。
    公诉机关出示的材料中,云燃公司领导杨某称,收购股权之前,云南物流集团是云燃公司的最大股东,占有15.83%的股份,其余股份为职工自然人持有。管理模式上,云南物流集团是云燃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公司的重大安排、决策需经过物流集团的批准,收购股权一事自然也需经得物流产业公司同意。
    2013年11月,邦洲公司成功收购了云燃公司84.17%的股份,成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孙某说,虽然当时周某某并没有起太大作用,但考虑到云南物流集团仍是云燃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为得到资金上支持方便经营,也为了兑现当初的承诺,孙某于2013年12月送给周某某50万元。
    孙某说,股权收购后,2014年初,云燃公司在银行的贷款担保到期,因此,他们找到周某某希望云南物流集团能继续为云燃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在此送给周某某50万元。
    涉何罪
    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责
    公诉机关认为,云南邦洲公司、孙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邦洲公司诉讼代理人和孙某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第二次给周某某的50万元并没有为邦洲公司谋取到任何不正当利益,也没有侵害其他人的权益,目的在于联络感情。但对此,公诉机关不予认可。
    其辩护人还提出,孙某和邦洲公司在接到检察机关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交代全部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从轻处罚。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