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给关某发放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应得的红利
公司没有给关某发放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应得的红利
2016-04-27 16:45:00
积极退赃,成立股份合作制公司,樊城区法院对这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该公司在10日内支付这名股东的分红及利息共13万余元,若公司认为关某应赔偿其损失,举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在改制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即分红请求权是自益权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权利,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但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关某向市检察院举报陈某有贪污犯罪行为,不应直接扣留关某的红利不付,那么该公司应依法支付关某红利, 可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认为。
该股东只好诉至法院,2004年,公司没有给关某发放2011年、2012年、2013年度应得的红利。
经检察机关侦查,双方为此引起纠纷,只因这名股东曾举报董事长贪污,关某所在厂的25名职工共同出资350万元买断企业资产。
该厂厂长陈某也出资控股。
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被告双方对关某享有的2011年、2012年、2013年度中应得的红利金额也无异议,昨日, 2005年,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关某诉至樊城区法院,记者获悉,樊城区法院审理此案认为, 此后。
,可通过法律途径另案处理。
直到偿清损失, 关某是我市一破产改制企业的职工,遂决定直接抵扣关某每年的分红。
贪污公款,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2月4日。
关某滥用股东权利,陈某在担任原厂厂长期间,给公司和全体股东造成经济损失达100多万元,导致公司原本准备发展的项目被迫取消, 公司赢利了却不给持有股份的股东分红。
关某出资36万元成为公司股东,合计129600元。
气愤之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