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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办法,这样认定实名检举控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切实做好反映省管干部问题的有关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合法权益,陕西省纪委监委近日制定《关于反映省管干部问题实名检举控告核实告知工作办法(试行)》,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监督的有效性,提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的可查性。

  该办法规定,承办人收到反映省管干部问题检举控告后,对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应当按照规定对反映问题进行预筛选和判断。核实前,应当亮明身份,告知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核实过程中,不得主动透露举报信息,应当就检举控告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联系方式、是否举报等依次进行询问,检举控告人陈述的内容符合检举控告件所载信息的,即认定为实名检举控告。

  对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原则上采取电话方式进行核实,必要时经室领导同意可以采取面谈等方式。对来访和来电举报,接谈和接听电话人员应当场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信和网络举报,承办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对确定为实名检举控告的来访和来电举报,按照规定将原件移交有关承办人办理。(陕西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冯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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