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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频谱养生会所 佳莱科技遭济南认定涉嫌传销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如何执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21号)中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行[2000]21号)答复中可以看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截点应是“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请执行的期限内”,而非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就介入。

  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即查处传销行为的主体应是工商机关和公安机关。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虽规定,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但该项所指的司法机关主体并不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本案中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最终行政处理决定尚未作出,此时不具备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财产保全申请,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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