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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实名举报价格违法 合规举报人有奖

  12月14日,新文化记者从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规定,长春市将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据了解,申请获得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举报人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举报事项事 先未被价格主管部门掌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人进行物质奖励的,应遵循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个提出举报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查处起重大作用的,可以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举报人在不同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不一致的部分不予奖励;除举报事项外,价格主管部门还认定了其他违法事实的,对其他违法事实作出的出发决定不予奖励;有价格投诉内容的举报,不予奖励。

  同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出行政出发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精神奖励条件的举报人予以精神奖励;对符合物质奖励条件的,书面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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