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交通违法淄博市发出第一笔奖金
淄博新闻网讯 (记者冯艳辉 通讯员吴国强 马楠)10月2日,本报A2版以《举报严重交通违法最高奖1000元》为题报道了“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有现金奖励”。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实施后,我市发出第一笔举报奖金,举报地点在淄川,民警接到举报后5分钟内及时查处了违法行为。
12月1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在全省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公安交警部门不断接到群众举报。12月1日办法实施当天,淄川区举报人电话举报一起违法载人的交通违法,按照《山东省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并依法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50元,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举报奖励已经按照程序兑现,这也是我市实施有奖举报以来,发出的第一笔奖金。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12月1日9时05分,举报人在路上看到交通违法后,拨打了淄川交警大队指挥中心的电话。接到举报后,民警立即进行查处,9时10分左右,在张博路装饰材料城附近将鲁C5****三轮摩托车拦停,三轮摩托车厢里坐着两个人,属于机动车违法载人,民警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罚。
具体举报哪些行为会有奖励呢?民警介绍,主要包括以下12种交通违法行为:(一)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车辆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数量;(二)饮酒、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四)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五)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八)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九)长途客运车辆违反规定凌晨2时至5时未停止运行;(十)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十一)“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十二)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