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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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8 15:49:58
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
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事业单位的函》(京编办事【2013】108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违法案件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本中心
(一) 负责受理北京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在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 负责受理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在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二、予以受理和不予受理条件:
(一) 违法案件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及违法行为;
2、被举报的对象或违法行为在本部门受理职责范围内。
(二) 违法案件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
2、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3、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4、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举报管理机构、举报承办单位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举报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三、注意事项:
1、请详细填写本投诉举报登记表中的内容,其中标有“*”的为必填项目。
2、请如实填写联系电话并保持电话畅通,以便我们能及时准确的与您联系。
3、投诉举报人应据实进行投诉举报,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中心对投诉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