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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消委提醒:提升消费维权意识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提升消费维权意识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个人信息属于消费者隐私,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会出现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等问题,例如经常会收到来自保险公司、装修公司、金融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电商平台等各类促销电话和信息,给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财产损失。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避免成为他人营利的资源,成为越来越多不堪其扰的消费者关注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避免造成人身财产安全隐患,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消费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日常社会活动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树立依法维权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消费者要积极提升消费维权的意识,在权益受损时要依法合理维权。

二、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登记身份信息,不轻易填写详细资料,在办理金融、通信、房产、邮政、住宿、乘机等消费须提供身份证实名登记时,要注意标注提供信息的专项使用时间和范围;谨慎参与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网络投票、网络测试、调查问卷,不正规、不定点的经营方组织的抽奖、免费活动等;妥善处置快递单、车票等含有个人信息的单据,不要随意丢弃;在更换、转卖手机等含有众多个人信息的设备时,应先行将通讯信息和储存的资料清除;接受打字、复印等服务完毕后,要求相关经营者及时清空个人资料信息;不随便向无关经营者透露个人信息,不随意点击短信、网页里链接或浮动弹窗的广告,不轻易输入动态验证码或转告他人,以守住个人信息安全防线。

三、保留证据,主动维权。当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遭遇不法索取或外泄时应深究,除依法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外,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12315投诉举报热线或消费者组织反映,主动维权,特别是信息泄露方或者购买方为本地单位的。必要时也可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此外,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广大经营者也需要做到依法经营,守法自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要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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