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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征信三大原则 达成五点共识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征信三大原则: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

  五点共识:正确理解征信概念;个人征信机构不应太分散、准入门槛应较高较严;征信应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征信产品运用场景主要还是在信贷领域。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在北京共同举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个人数据保护、个人征信规范发展等议题,提出坚持征信三大原则,即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和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并达成了五点共识,即正确理解征信概念;个人征信机构不应太分散、准入门槛应较高较严;征信应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征信产品运用场景主要还是在信贷领域。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在研讨会上表示,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第二,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强调征信机构应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正确理解征信概念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变化,在新的信息时代如何界定征信是头等重要问题,有特定含义和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

  在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均表示,对征信应该有正确认识。现在社会上对征信误解比较多,大数据不是征信。征信和诚信也有区别,征信是跟资金有关的,跟资金没关系的好像离征信比较远,关系不是特别密切,而且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不是仅看他的还款能力。明确这些概念有利于加深对征信本身的理解,这很重要。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东亚及太平洋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援线负责人赖金昌在研讨会上发言表示,市场中有不少人错误地把一切涉及数据收集和加工的活动都称为征信,也有不少人把信息调查、数据挖掘、行业评比和排名应用程序的开发等都等同于征信;还有人把专业范围内的征信混淆,涉及社会表现的诚信建设。这些都属于对征信不切实际的、罗曼蒂克式的理解。

  赖金昌还表示,近年来社会上有一个说法,说中国有超过13亿人,却只有3亿人有信用记录。实际上这个说法是不科学、不符合实际的。个人征信针对的是成年人,不是针对所有的自然人。另外,并不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必须有借贷记录。比如一个家庭,夫妇两个人可能都在征信系统中,他们都有公共信息、身份识别信息,但只有妻子有借贷记录,老公没有借过钱,这种情况很普遍也很正常。

  “目前,中国成年人口大约有10亿多一点,征信中心目前纳入了大约9.2亿人,其中4.4亿人左右有借贷记录。加上社会上正规的个人信贷机构的覆盖数,中国有接近10亿成年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这是非常了不起的。”赖金昌说。

  对于大数据征信的说法,赖金昌表示这是不可以的,目前在世界上没有看见任何人用大数据征信这个词。当然,说没有大数据征信的概念,不是说大数据里面的数据都不能用,有少部分数据可以用。这些数据应该符合征信的基本要求,数据来源应该是明确的,数据必须是客观、准确的。这种概念应该清楚。要谨慎使用征信这个词。在中国,征信这个概念应遵循《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会议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诚信是对个人契约精神的评估,与个人合同履约状况相联系。社会诚信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道德规范,让守信者方便、失信者受惩戒。现在各行各业发布黑名单、白名单,其实在很多信息中,个人的行为与资金并没有关系。凡和征信有关系的,一般都涉及资金,个人征信信息的核心是个人信贷、赊购等信用交易信息,与道德信用不是一回事。

  “征信是对客户还款意愿的评估,与社会诚信有所不同,大数据的行为分析与还款意愿的关联性还有待验证,因而要对以上活动有所区分。”吴晓灵表示。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喻海松透露,根据有关方面建议,在公安部、有关部门支持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已经启动。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司法解释》。目前这部《司法解释》正等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委员会审议,审议完成后将尽快对外发布。

  “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到底包括哪些东西?比如征信信息,在公民个人信息当中属于什么地位?属于高度敏感信息还是一般敏感信息?抑或是一般公民个人信息?这类问题,都将在《司法解释》中得到明确回应。”喻海松说。

  个人征信机构不应太分散 准入门槛应较高较严

  在讨论个人征信机构准入问题上,专家意见比较一致,强调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不能太多。根据个人信息数据保护的要求,个人征信市场准入门槛应该比较高、标准应该比较严。

  吴晓灵在论及金融业务和个人信息敏感性时表示,征信产品从经济学上来说是“有条件的公共产品”。因而由政府或行业成立公共征信机构成为各国的一种选择。但市场的要求是多样、多层次的,因而还需要一些商业化的征信机构作为补充,深耕细分领域,为市场提供高效的服务。但这种机构是有限竞争的,不能太分散,要有较高的门槛。

  在谈及中国个人征信市场秩序时,赖金昌表示,中国市场上存在太多自称为征信的机构。有媒体报道说“千家征信机构破土而出”,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可能存在1000家征信机构,也不会有任何银行、金融公司或者金融集团会出面单独组建、控制或者运营一家真正的征信机构,正常市场上是没有人会这么做的。曾经有一个国家试图这么做,结果失败了,希望中国不要走这条路。征信要解决的是汇总和全面的问题,这种类型的机构不可能太多。

  赖金昌认为,未来中国的征信市场结构可能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就是全面征信机构。不可能太多,估计也就3家左右。第二个层级是专业征信机构。专业征信机构在某些领域有专长,可能在保险、信用卡和零售信贷领域。第三层级是数据服务公司,或者是风险管理服务商。

  吴晓灵强调,个人征信不是资本逐利的新领域,而是专业性强、监管和合规性要求更高的行业。成功运作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大、需要长期研发和艰苦工作。国内的个人征信机构在未来发展中更应注意把基础性工作做好,要把基础打牢,一味地追求跨越式发展,并非好事。

  征信应坚持政治上的正确性

  陈雨露表示,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产品主要是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将征信产品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局长万存知表示,现在大数据掌握的信息很多,根据这些信息能判断某个人在哪儿工作、工作单位怎么样、朋友圈都是什么样的人、居住的社区环境怎么样等,还可以知道这个人的消费水平、消费习惯、支付能力等,然后据此进行信用评分。

  “作为一个商业组织做市场营销,通过这种方式无可厚非。假如要把这种方式当作征信,把人们划分成不同的人群,分成三六九等,给予不同的待遇,我觉得这样做恐怕有问题。这种理念和做法带有歧视性色彩,在政治上是不正确的,不能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而且也经不起理性反思。”万存知表示。

  赖金昌也表示,征信机构除了开展正常的征信业务之外,为客户进行市场营销提供数据服务,为客户以更低成本找到其需要的客户,这种做法在其他国家的征信机构是不多见的。征信机构做大数据服务的时候要遵循有关法律,比如《合同法》。如果涉及受监管的数据,比如金融业数据,就要遵循金融业方面的法律;涉及医疗数据的,就要遵循医疗数据方面的法律。

  征信机构不能滥用客户信息

  陈雨露表示,要平衡好一对关系,这对关系是指商业化应用所需的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能无法充分地显现;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场机构个别内部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违法买卖数据、危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动机。

  陈雨露强调,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关键是要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

  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黄志凌表示,在互联网应用普及和大数据产业快速发展的时期,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个人信息是最有价值的经济资源,不仅承载着个人权益和隐私,而且关系到商业机密、企业信誉甚至国家安全。未来信息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在个人信息高度数据化的背景下,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大家都将会成为“透明人”,同时为不法分子提供犯罪基础。

  “当下中国面临比较严峻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违法犯罪的态势。公安部从2016年4月开展打击侵犯网络公民个人信息工作,半年时间查获了290亿条个人信息。”喻海松表示。

  多位专家表示,对于征信机构来说,要从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益方面出发,所有信息使用应该授权,应该确定特定用途,不能一次授权反复使用、无限使用。

  吴晓灵表示,要坚守征信的基本准则,在征信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不能形成对客户的歧视,不能滥用客户信息,不能侵犯个人隐私。

  中国工商银行管理信息部总经理苏宗国认为:“信息主体要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商业银行要做好管理,泄露信息单位和责任人都要受到处罚,对信息主体受到的损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周汉华看来,现在每个人的信息被大量数据控制者控制在手里,进行大量的数据精准匹配。“每个人都处于裸奔状态。”尤其是在过渡阶段,很多企业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滥用数据。因此,获取个人信息的企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效建立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周汉华建议,征信机构要善待这些个人信息,合法合规使用这些个人信息,履行社会责任,这是非常重要的。

  黄志凌建议,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一方面,国家征信部门可以授权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更广泛地收集个人经济活动和金融交易数据,并依据行政法规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将相关数据报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透过征信中心广泛收集和筛选,向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数据主体提供相应的个人信用服务和个人征信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盟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消费者隐私权利法案等相关法规的制定经验,总结我国公民信息泄露的原因,从源头治理,尽快推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吴晓灵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大数据利用和价值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人格权、财产权为代价,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终极目标是让人类更安全、更自由,通过构建数据保护制度,确保数据主体的充分权利,促进个人数据在产权清晰、保障有力的制度框架下发挥更大的价值,征信市场才会拥有稳定发展的基础,征信业才会拥有健康发展的未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部副总经理姬南表示,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在历时12年的建设过程中,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虽然出台了很多举措,但是毕竟接入的机构多、服务内容多。未来将在以下方面加强业务上的拓展,包括采集更广、更深的信息,包括接入更多符合条件的机构,加强对数据的管理,提升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加强数据的完整性;落实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对信息的合规使用,防止信息泄露。

  征信产品运用场景主要还是在信贷领域

  “征信的结果也要区分应用场景,主要用于金融活动领域而不要随意拓展。”吴晓灵认为,大数据利用和价值挖掘不能以牺牲个人人格权、财产权为代价。她强调,在征信业中建立防控措施,尤其要关注对银行端系统管理,避免信息泄露。

  赖金昌表示,由于金融领域涉及金钱损失概率比较高,所以在金融领域数据保护的要求应该更加高一些。征信收集的数据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它的目的也是很有限的,它提供的服务一般来说仅限于征信系统的会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征信是为信用、为金融风险服务的,也是为个人信用信息进行一个服务活动,提供信用报告。

  周汉华在会议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征信是为金融服务,核心是要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实现信息透明。”

  姬南表示,征信服务内容是个人信用报告、个人评分以及重要信息提示。这几类产品核心的信息是从金融机构采集的个人信贷信息,主要是反映信息主体在借贷、担保、使用信用卡等金融领域中的借款和还款情况。

  在信息安全保障方面,姬南介绍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按照国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严格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对计算机系统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安全的机制,包括系统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主机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这些具体的技术手段。金融机构在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类报告时,第一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人民银行的要求,必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并且对用途作出说明;第二必须在允许范围内进行查询,不得以员工招聘、员工晋升等用途进行信用报告查询。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艾茜认为,目前我国征信业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成绩斐然,有央行征信管理机构这样的专门监管部门,建立了金融数据库和差别化监管等措施。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不足。艾茜建议,要确立个人数据使用边界及数据有限原则,征信业的信用数据只用来处理信用问题,社会信用问题属于行业监管范畴,比如行业组织内部建立信用数据、建立行业黑名单等,则属于另外一个问题,跟征信不是一回事。

  研讨会还对目前人们比较关注的个人征信机构牌照发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发放个人征信牌照前提是达到监管标准”,万存知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8家进行个人征信开业准备的机构暂无一家符合标准。未来对于符合监管标准的个人征信申办机构,人民银行将在审慎稳健的前提下审核发放个人征信牌照。

  征信和诚信有区别,征信跟资金有关,征信主要是考察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而不是仅看其还款能力。

  征信产品主要是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既不能将征信产品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征信的结果要区分应用场景,主要用于金融活动领域而不能随意拓展。征信是为金融服务的,核心是要防范金融风险,促使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实现信息透明。

  要在征信活动中坚持公平正义,不能滥用客户信息,不能侵犯个人隐私。征信机构要合法、合规使用个人信息。

  未来我国的征信市场结构可能分为三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全面征信机构;第二个层级是专业征信机构;第三层级是数据服务公司或者是风险管理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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