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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平衡运动鞋杭州维权获胜

作者:杨林平转贴自:点击数:4381更新时间:2007/2/12 11:57:50录入者:
    “在过去的一年中,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在维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2006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对3起案件作出判决(?穴2004?雪杭民三初字第393号、第394号和第395号),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在制止被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同时,获得共计60万元的经济赔偿。通过诉讼,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有效地制止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巴伦公司)、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目前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1月30日,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周锋金律师向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介绍了新平衡运动鞋公司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新平衡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 INC)早年成立于美国马萨诸塞州,主要经营运动系列产品,如运动服装、运动鞋、鞋、运动手提包等等。新平衡公司标有“N”、“NB”及“NEW BALANCE”商标的运动系列产品十分畅销,在全球同行业中享有盛誉,1990年新平衡公司的运动鞋被评选为世界十大运动鞋之一。新平衡公司在中国有14个授权生产的工厂,在北京、上海等地设有30多个销售店。新平衡公司的“N图形”系列商标已在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英国、德国、南非等近100个国家注册,受到法律保护。在中国,新平衡公司除注册“N图形”、“NB”及“NEW BALANCE”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纽巴伦”中文商标。
    周锋金律师介绍,在2004年,新平衡公司发现标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运动鞋在全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新平衡公司向北京、杭州、大连及昆明等地的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
    2004年10月25日,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位于杭州市环城北路华策大厦华贸鞋城4楼“杭州爱球鞋类商店”销售的侵权产品进行了扣押。该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是求质公司,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纽巴伦公司。求质公司和纽巴伦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运动鞋上标有与新平衡公司注册商标“N图形”和“NEW BALANCE”近似的“N”和“new barlun”标识;并在宣传册中宣称:“百年NEW BARLUN,来自美国积极创新的百年运动品牌,在美国,纽巴伦不是最知名的品牌,却是忠诚度最高的品牌,它100年历史所沉淀的文化气质,在美国有众多的铁杆追随者。”
    为制止求质公司、纽巴伦公司和“杭州爱球鞋类商店”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平衡公司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述3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向法院递交了第1323391号“纽巴仑 NIUBALUN及图”商标的注册材料,证明被告是“纽巴仑 NIUBALUN及图”商标的合法使用人;同时还递交了第997335号“N及图形”商标注册证,证明被告是“N及图形”的商标权利人。
    2005年6月2日,应新平衡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杭州中院扣押了求质公司带有“N”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150箱(每箱12双),上述产品包装箱的顶部、两侧、正反面均标注有“N?穴N的一边由八条虚线组成)”和“new barlun纽巴伦”标识;产品包装盒顶面、两侧、正反两面均标注有“N?穴N的一边有两条斜线)”和“new barlun纽巴伦”标识;每双鞋的两侧标注有“N”(该N的一侧也有两条斜线,很淡而不明显)标识,鞋的后跟部中央位置标有“new barlun”标识。
    杭州中院查明,求质公司成立于2000年7月20日,纽巴伦公司于2004年1月5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两家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杭州中院认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反映在市场交易和竞争中,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明知新平衡公司的“N”商标经过长期、反复的宣传和使用,已经成为区分新平衡公司与其他同类企业的重要商业标识,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仍在其生产、销售的运动鞋产品及包装、宣传上将“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同时,被告还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进一步增加了混淆的可能。被告具有使消费者对新平衡公司的产品与其产品产生误认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为两者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使公众对市场主体和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杭州中院还认定被告使用的“new barlun”标识与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进而认定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new barlun”标识侵犯了新平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我国香港或者别的国家注册一个名称中含有某知名商标的企业,在内地另外成立一家公司,香港公司或者内地公司申请或者受让一件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再以香港公司授权内地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或者受让商标,并采取一定虚假宣传的方式,侵犯某知名商标专用权,这已经成为国内傍名牌的通用手法。
    周锋金律师告诉记者,新平衡公司在处理本案时有其独特之处:被告的产品同时使用了侵犯新平衡公司数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新平衡公司就每件商标分别提出侵权诉讼,杭州中院立案受理,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给予肯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较高数额的经济损失。新平衡公司的诉讼策略值得其他正在遭受傍名牌困扰的企业在维护其商标专用权时加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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