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疑遭泄露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图)
个人信息疑遭泄露 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图)
2016-07-12 15:03:34
证券时报网维权频道:
我报了今年上半年的证券从业考试。之后就经常有一个北京辅导机构,在证券一考通(过后),给我发来信息要我报名参加他们的辅导班,(并)承诺包过,不过(则)退费。有一条短信,我还保留着。今天还有辅导机构打电话问我,下半年要不要报证券从业考试的辅导班。我想,我的个人信息应该是被泄露了,我从没在任何网站或论坛透露此类信息。请问,我该怎么办?
——投资者赵先生
个人信息疑似泄露
主持人:其实,赵先生提出的是一个个人信息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以及如何保护的法律问题。为此,本期维权信箱特邀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律师予以解答。根据赵先生提供的材料,您认为,其个人信息是否可能被泄露?
陈 荣 律师:根据赵先生所述,我认为,他的个人信息很可能被泄露。个人信息包括公民个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投资、住所、电话等信息范畴及婚姻、子女、财产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内容。
公民个人信息涵盖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和人的基本权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实质上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信息无所不在。除了大量市场经济信息外,还有不计其数的个人信息。商场竞争激烈,个人信息正在成为某些商家客户来源的重要渠道,获取信息也成为商家取胜之道。但少数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和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就是向相关机构的相关人员出钱购买信息,价格以每个信息几毛钱,甚至几分钱计。如不厌其烦地推销保险、黄金等理财产品的来电;孩子刚生下,推销奶粉、胎毛笔等婴幼儿产品的人接踵而至;孩子面临考试,名目繁多的培训班、考试资料等广告纷至沓来等。让人感觉似乎总有一双眼睛在注视着你,所有的一切都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缺乏起码的安全感。所有这一切都源自个人信息流失。
赵先生所述,在“报了证券从业考试”后,就不断有辅导班短信或来电鼓动参加辅导班。如无其他原因,其个人信息流失的途径可能就属于上述情况,报考机构存在信息流失的重大嫌疑。经济利益驱动、法律意识淡薄、公共道德缺失,是公民个人信息流失情况泛滥的根本原因。
泄露个人信息属侵权行为
主持人:从上述案例看,投资者赵先生的个人信息疑似被泄露,给他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不便。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如何定义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
陈 荣 律师:泄露个人信息,其动机令人不齿,其行为令人可恶。不仅影响公民个人生活和安全,而且也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以往较长时间内,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存在不足,部分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违反规定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直接导致了社会生活中个人信息流失严重。近年来,上述情况有了一定改善。
我国《身份证法》和《护照法》都规定: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工作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公开、泄露用户注册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人信息流失屡禁不止,社会反映强烈。对此,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上述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对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义务,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七)的实施具有较强的法律威慑力,是保护个人信息和追究违规者责任的法律依据。
泄密情节严重可报案
主持人:针对目前诸多行业和领域发生的个人信息泄密事件,作为当事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 荣 律师:根据赵先生所述情况,上述报考机构存在泄露赵先生个人信息的嫌疑,真相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但此类个人信息泄密事件不仅影响了相关机构的声誉,而且造成社会公信力严重下降。至于个人应该如何维权,可采取相关措施。首先,当事人可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和途径及时调查个人信息被泄露的根源所在,如确系有关机构泄露所致,则可与其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不法行为。
其次,当事人可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要求进行调查。一旦查实,应当追究报考机构的法律责任。作为证券从业考试的机构理应更加自觉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客户的资料进行保密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第三,如果报考机构的泄密行为造成当事人实际经济损失,当事人可依法追究报考机构的法律责任。虽然调查、举证工作的难度较大。但一旦能够查实并追究责任,将会对泄密者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如泄密情节严重,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泄密者的刑事责任。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主持人:对于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您能否谈谈看法?
陈 荣 律师:首先,建立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法律应当明确个人信息自主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对与自身个人信息是否公开及范围拥有自主决定权,并确认该权利依法受到保护;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障法律制度。其一,要严格限制非政府组织采集个人信息,防止任何个人或组织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其二,对非法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加制裁,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第三,完善司法保护和救济制度。个人信息一旦遭受侵犯,制度要保证信息所有者能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追究相关机构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不应推诿,而应在当事人提出控告后,积极主动调查取证,提高执法效率;第四,提高个人信息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公民要学会自我保护,避免个人信息无意泄漏。 (本文来源: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