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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中致伤消费者谁担责?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请家政服务员帮忙料理家务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家政服务员护理不当导致雇主家人受伤,该向谁索赔呢?

育婴员致女婴两次受伤

喜得千金的邹某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与北京市某家政公司签订了《客户中介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了聘请育婴员内容,服务期一年,邹某依约交纳了中介费。协议签订后,家政公司即指派家政服务员杨某提供育婴服务,之后邹某与杨某签订了《家政服务雇佣合同》,约定邹某按月支付杨某工资。2014年初,邹某有事外出期间,杨某照顾其女李某某时,不慎致伤李某某(左桡骨错位),产生医疗费用等损失。邹某回家得知后十分气愤,要求家政公司立即更换家政服务员。

随后,家政公司陆续提供了多名家政服务员,邹某都不满意。直至2014年7月,邹某与新的家政服务员刘某签订了《家政服务雇佣合同》。当年8月,在邹某外出期间,刘某在履行家政服务时也致伤女婴,再次产生医疗费用等损失。邹某认为,该家政公司与两名家政服务员违约,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家政公司与服务员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医疗费用等损失。

合同违约还是侵权之诉?

本案涉及家政服务合同履约过程中,家政服务员致伤消费者谁来担责的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原告既有权以合同违约为由起诉,亦可选择侵权为据追责。若选择追究侵权责任,原告应为邹某之女李某某,邹某可作法定代理人。

本案中,原告以合同违约而非侵权为由起诉,系其对个人权利行使方式的选择。因两名家政服务人员均为外来务工人员,无固定居所,难以取得联系,因此通过诉讼程序维护权益可能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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