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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巨大魅力

原标题: 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巨大魅力

  不经意间,我在行政审判的工作岗位上已走过25个春秋。点滴平凡中,韶华易逝,但若能换得争议解决与当事人对司法的信服,无愧无悔!

  20多年来,我审理了许多人数众多、标的额过亿的大案要案,但使我切实体会到春华秋实的甘甜的,却是一件普通的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上诉人戴某购得了湖石村绳索厂的厂房,并在1996年获得了涉案国有土地证。2007年,戴某欲拆除厂房盖民宅,和当地村民发生冲突。原来,该村在上世纪70年代将涉案土地给绳索厂作为建造厂房用地,但一直认为该地属于集体所有,故针对上述国有土地证提起行政诉讼。由于被告、戴某均未能提供土地已转换为国有的证据,原审法院确认了颁证行为违法。

  经过初步审理,我觉得原审法院判决理由是充分的,应该维持。在起草文书过程中,庭里一个实习生的一席话深深触动了我。她说:“来法官,我觉得行政案件有点简单。部分案件审查了主体资格、利害关系、起诉期限就可以驳回了,复杂些的,对照下法律规定的要件也就能出裁判了。当事人之间实质的争议,法院都不用介入。”

  我听了,心头一惊,一时无言以对。这难道就是行政审判给旁观者的印象吗?仔细一想,我这个案件又何尝不是如此?假如简单地维持原判,自己“门前清”了,但是当事人是不是还会继续陷于诉讼的泥潭呢?

  行政审判法官的职责不应如此简单,我应尽我所能给当事人一个更为明确的回应。于是我先后多次去了当地档案局、工业联社查询绳索厂企业的性质,又多次主动找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方当事人谈话。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当事人被我的苦口婆心打动了,主动联系我主持和解。他们说:“来法官,您工作这么用心,我们很感动,这案件我们听您的。”在我主持下,戴某和湖石村之间的行政、民事案件均达成和解。

  我想,新行政诉讼法将立法目的确立为解决行政争议,不正是要求行政审判法官能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吗?通过我们行政审判法官的共同努力,行政审判事业春华秋实的一天必将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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