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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目标: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行政违法或不当行为明显减少,对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措施:

2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事权和职能,通过权力下放、依法委托等措施,推进执法重心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下移,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重点做好政策研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以及对跨区域和重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具体执法职权主要由盟市、旗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大幅减少盟市、旗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牧林水、交通运输、城乡建设、商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支持有条件的领域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审批权限下放至盟市,由各盟市结合实际情况审批办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工作方案及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2018年年底前,负责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提高行政强制执行效率。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制定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

22.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17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体系。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记录执法全过程。加强对执法台账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文书的管理,建立纸质档案卷宗管理和电子档案管理双轨制,确保执法工作全程留痕、有据可查。自治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在2017年对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备本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23.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2018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网上办理制度,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运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信息网上传递,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保障群众知情权、监督权。积极推广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努力消解执法冲突,减少矛盾纠纷。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健全完善行政指导的内容、方式及程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不同部门、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对不执法、慢执法、乱执法的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依法取消违法的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对重大违法执法案件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政府和部门年度实绩考核指标。加强执法监督,加快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25.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016年年底前,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领取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推行行政执法资格网上考试和颁证工作,开展网上考试试点,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等,执法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执法。2017年年底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26.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围。对妨碍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责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让行政执法人员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情。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保证执法经费足额拨付。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的投入。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目标: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切实保障,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得到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肃追究。

措施:

27.强化行政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起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

28.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在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制度、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度。认真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健全知情明政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向政协定期通报有关情况,为政协委员履职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

29.加强行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确保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审计工作,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改革审计管理体制和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

30.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3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升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

32.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完善问责机制,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等问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或者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责编:刘泽、曾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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