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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方案 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

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

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

河北新闻网讯 日前,省委、省政府印发《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纲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步伐,确保如期完成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工作目标。力争到2017年年底,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机制基本健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重大进展;到2018年年底,基本完成《实施纲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2019年,进一步拓展、完善和巩固,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治政府建设各方面。要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系列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促进思想解放,调整精神状态,提升工作效能,提高工作成效,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推进依法行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突出河北特色。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五大发展理念、五大政策支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的要求,坚守发展、生态和民生三条底线,把握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又好又快的工作主基调,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重要举措有关要求,发挥法治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导、推动、促进和保障作用,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在深化改革、转型升级、协同发展、筹办奥运、生态环境保护、脱贫攻坚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依法治理经济、依法协调和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能力。

3.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明确任务、提出措施,增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从基层和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抓起,着力解决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克服懒政、庸政、怠政,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4.强化公众参与。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不断丰富公众参与形式,规范参与程序,使公众有序参与行政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纠纷化解等各种行政活动,充分表达意见、陈述主张、申辩理由、反映问题,形成与行政机关交流、沟通和互动的良好局面,使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看得见、感受得到。

5.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实施纲要》规定的各项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实现标准化、规范化、法治化。要把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上升为制度;对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制度,抓紧修订完善,形成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制度。要抓好制度机制的落实,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用严明的制度、严格的执行、严密的监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取消和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市县实施更方便有效且有承接能力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到市县管理。(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除分别负责外,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下同)

控制新设行政许可。严格行政许可设定标准,规范行政许可设定审查程序,加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审查论证和监督管理。(省法制办、省编委办,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减少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取消不必要的许可类证照年检和政府指导培训,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省编委办负责)

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精神,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全面推行统一受理、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结、受理单、审查工作细则、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公开公示、一次性告知、追究问责等一系列制度。(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创新行政审批方式。全面推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网上办理,省级部门服务窗口积极推行“四零”承诺服务(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2016年年底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建立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行投资项目省级网上并联审批。(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组建行政审批局。坚持试点先行,推广威县等地经验,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省编委办、省法制办负责)

规范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制定完善市场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等制度体系,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推进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及负面清单制度。

健全权责清单制度。继续深入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完善清单的内容和形式。按照国家工作部署,积极做好国家部委设在我省垂直管理机构权责清单与我省清单衔接工作。(省编委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我省负面清单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2016年年底前完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并公布清理结果。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3.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省编委办负责)

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治化。强化省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积极推进省级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合理优化整合内设机构。全面完善政府绩效管理。(省编委办、省委省直工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完善宏观调控。

完善宏观调控制度。制定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财政税收、金融、价格等方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加强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制定和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金融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转变政府投资职能。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调整、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推进价格体制改革。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2017年年底前,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加强市场监管。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巩固扩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在“一照一码”的基础上,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核心,探索实行“多证合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省编委办负责)

优化企业登记方式。积极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探索企业简易注销改革,逐步扩大电子营业执照试点范围。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和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商事法律服务机制,完善商事法律服务功能。(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质监局负责)

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制定《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实行“双告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信息公示、信息互联共享、防范化解风险、“双随机”抽查等协同监管机制。清理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实现与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互联互通。2016年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公示,完善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制。2017年年底前制定我省公共信用管理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负责)

健全对外投资促进制度和服务体系,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部门负责)

6.创新社会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2016年年底前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构建职责明确、奖惩分明、衔接配套、务实管用的领导责任体系。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省综治办、省公安厅负责)

加强重点领域治理。科学编制应急预案,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全方位强化安全生产,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省安全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完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化建设,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制度体系,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志愿者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省民政厅、省文明办负责)

积极推进社会自治。加强指导,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文明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7.优化公共服务。

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求助服务平台。提高政府服务信息化水平,完成全省政务云总体布局规划,推动不同层级服务中心之间实现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探索建立部门间行政执法信息共享,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实现执法案卷网上查询。(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定化。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事业健康发展,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和完善社会保障职能,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和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质监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法制办,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推进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质量监管。完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省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配套制度。2016年年底前制定出台我省发展循环经济、国土绿化的地方性法规。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法制办负责)

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深化电力、天然气、供水等资源型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完善居民阶梯价格制度,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改革,建立完善促进转型升级和节能环保的价格政策体系。合理分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出让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配套制度,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在水资源、土地资源、矿山生态环境、大气污染防治等领域,实行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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