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涌教授,法大喊你回家抄宪法和法律
【摘要:王涌教授在法大毕业生的毕业典礼上用“有罪推定”的实际行动向毕业生推销包括“无罪推定”的“法治”观念,这不是莫大的讽刺吗?!到底是谁“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忽悠毕业生去充当他们的“‘法治’大业”的“行动的英雄”、“政治的英雄”,其他的事情咱们先甭管,还是首先请王涌教授回家抄宪法和法律吧!】
6月3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向雷洋死亡案件涉案警务人员及其家属、雷洋家属及双方聘请的律师依法告知了雷洋尸检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了审查,组织了专家审查论证、文证审查, 确定死者雷洋符合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检察机关将继续依法侦查,结合侦查工作依法判断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和责任轻重。
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由于涉案民警邢永瑞的母校是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2016届本科生毕业典礼上致辞,毕业典礼后,他个人自行添加一段话到原文中并在自媒体和新闻媒体上发布:
【在法大校友中,也有一种人,在社会染缸和国家机器中,随波逐流,迅速堕落。权力在手,肆意滥用,不问法律底线,践踏人权,制造雷洋案式的悲剧,他们是公民的公敌,是母校的耻辱,是你们的对手。
如果有一天,你无力抵御沉沦,沦为鹰犬,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母校将会喊你回家——去“抄宪法”。】
一个指责别人“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的堂堂法大教授,居然不明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基本的审判原理(未经法院审判、任何人不得被认定有罪),在法院的判决还没有出来之前,就能够給一位校友定罪,这说明什么?
这些年来,某些所谓的“法律人”把“无罪推定”的口号喊得天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他们把这一原则大多数用于为真正罪大恶极的罪犯脱罪或者减罪上面了,他们給自己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叫“维权律师”,除了掩盖实际上的政治目的以外,其实这些人真正的的名称应该叫做“为钱律师”。他们充当“司法政治家”,以“法治”的名义干别的勾当。他们把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割裂开来和对立起来,钻法律的空子,居然还厚颜无耻地称“钻法律空子有利于让法律完善”,但是当法律要处罚的对象属于他们在政治上要打击的对象的情况下,他们就马上扯下“法治”的遮羞布,直接进行“有罪推定”了。
在这方面,首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某方,当年李天一的案子还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他就公开断言李有罪,并且要李天一的父亲李双江道歉,不但有罪推定,而且还“株连”他的唱红歌的父亲。
其次就是常常高唱“法治”调,一直在国内的涉及法律的大事件中谨慎表态以免用舆论干扰办案的陈某西律师,雷洋事件刚刚发生,他就急急忙忙表态,称警察涉嫌犯罪。
很多网站以《名律陈有西谈雷洋案!》为题传递如下信息:
陈有西【昌平便衣警察已经涉嫌犯罪,须立即列为侦查对象,该局应回避办案,由异地专案组进行调查】
也许是他的这一轻率表态受到众多网友的批评以后谨慎了,在当雷洋案的代理律师过程中接受媒体的采访时,称一切结论应该出于调查清楚以后了。
再就是这次王涌教授,虽然邢某某、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决定逮捕。在最后的的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尤其是在法庭依法审判之前,你有什么权利对邢某某进行“审判”?定为“公民的公敌”?你这种做法跟文革中的群众专政又有什么区别?
其实从王涌教授洋洋洒洒的演讲中,可以判断,他老人家并不是什么纯粹的“法律人”,同样是位“司法政治家”,从他讲话中的“向城内的王侯将相宣讲宪政理想”,“体制的惰性无力自拔,时代呼唤英雄”“你们禀赋独特,会怀疑,会翻墙”,“所谓英雄,是行动的英雄,是政治的英雄。”在这里,他已经把法律和法治的外衣直接扯下,已经是赤裸裸的煽动了,已经把这些“90后毕业生”当成实现他们的大业的马前卒了。
对于这些,咱们先不管,我们应该相信这些毕业生大多数是有自己的判断力的,关键在于,王涌教授他老人家在法大毕业生的毕业典礼上用“有罪推定”的实际行动向毕业生推销包括“无罪推定”的“法治”观念,这不是莫大的讽刺吗?!到底是谁“逆行在法治的道路上”呢?
由于某些人的出色表演,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看清楚了某些人的本质,如果你再就法律问题跟这些“司法政治家”纠缠,那你就真的是脑子进水了。不过,说到这里,我们还是要回到题目表达的主题上来,王涌教授作为堂堂的法大教授,以对一位前校友进行有罪推定的方式,忽悠毕业生去充当他们的“‘法治’大业”的“行动的英雄”、“政治的英雄”,其他的事情咱们先甭管,还是首先请王涌教授回家抄宪法和法律吧!
(龙卷风,察网专栏作家)